德里高等法院对此给予肯定性挥发,调查机关应在发起日落复审的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认定应当发起日落复审。坐着认为,考虑到德里高等法院先前做出的裁决认定日落复审是强制性的,并且最高法院在KUMHO PETROCHEMICALS案件的裁决中并没有表达出法律的明确规定,该争议可能被提交给更大的合议庭审议。然而,德里高等法院在本案中做出的决定并不是不正确的,
在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即将举行之际,发达国家期望对于电子商务和投资展开讨论,而由印度带领的发展中国家则期望在开展新的讨论之前,对正在谈判中的问题达成共识。关于电子商务,印度认为发达国家提出的建议可能为外国公司提供不公平的市场准入从而威胁到国内电子商务平台;关于投资,印度的策略是进行双边投资条款的谈判而不在世贸组织就投资便利支持任何多边谈判。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制造业的通常做法是将贸易渠道延伸至其他国家(不论以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的形式)以维护出口业务。在中国的生产企业可能在新加坡注册一家公司以管理其向印度出口的业务。考虑到之前上诉法院做出的裁决,法院认为出口国是根据产品的实际发出地来确定的,出口商的注册地与反倾销中的出口国不存在关联。
印度进口宽度超过1250毫米的冷轧不锈钢平板产品,随后被裁成宽度更小的平板产品,以规避反倾销税。印度调查机关认定这一贸易模式的变化与一贯的做法不符,除了避免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以外,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经济上的合理解释。调查机关建议将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扩大至在进口后被裁成宽度小于1250毫米的产品。对此,进口商被要求向海关提供合法可行的承诺。作者看来,调查机关采取了平衡的做法以避免扩大原始调查产品的范围。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第19.1条规定了一旦成员国被发现违反了任何协议,成员国有义务修改或取消税率。然而欧盟却在执行时存在不同的做法,这种做法使得欧盟调查机关仍未能遵守反倾销协议的义务,如在新调查中未能采用世贸组织一贯的方法,间接地在期终复审中依据原始调查中不一致的做法进行可能性分析。调查机关在确定倾销幅度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独税率测试中继续使用不同的平均税率。作者认为,欧盟委员会未能正确地在复审程序中纠正其在原始调查中不一致的做法,
政府参与和前进方向 – 2007年起印度和欧盟开始了双边贸易的谈判,即边境贸易和投资协议(BTIA),最后一轮的谈判于2013年进行。本期法律月刊的文章关注尽管双边贸易和投资牵涉到各方利益,印度和欧盟在谈判中存在分歧。作者认为,包括英国退欧事件在内,近期的一些活动可能对边境贸易和投资协议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可以预期在不远的将来可能重启谈判。
英国退欧之日起众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否继续。从反倾销两个重要的因素出发,即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损害的认定,此次月刊的文章作者认为欧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从英国退欧第一天起不能再继续,因为已经缺乏任何事实和法律基础。另外,考虑到其他问题,作者认为欧盟应当自英国退欧之日起对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进行复审以确定倾销和损害幅度。
反倾销调查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敏感的商业秘密可获得的保护,旨在规范在调查机关手中掌握的敏感信息应当保持安全性。最高法院在涉及对反倾销条例第7条的案件中就此做出解释。作者希望视个案而定的做法能够很快被统一的方式取代。
近期在“加拿大-焊缝管”案件的专家组报告澄清了调查机关在适用可获得事实的标准。专家组认为在选择可获得的事实时,应进行可比分析并且给予充分理由。而印度在确定所有其他的税率时,通常的做法也似乎与反倾销协议第6.8条不一致,应引起重视
With only two more ratifications pending, India’s Category A commitments submitted to the WTO at time of ratification of the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last year, would shortly become binding and enforce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