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调查中通常要求出口国政府作为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并且提交答卷并提供必要信息。然而在对来自印度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片材和带材的反补贴调查中,印度政府并未对一些税收优惠作出解释,美国商务部鉴于采取了不利事实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美国商务部并未对合作出口商也采用不利事实,而是接纳了强制应诉企业的数据。在聚四氟乙烯树脂和不锈钢紧固件案中,美国商务部也采取的同样的原则。因此,作者认为印度政府的信息和解释在确定补贴项目性质时是十分必要的。
世贸组织近期发布了俄罗斯-中转运输案(DS512)的专家组报告,这是由乌克兰对俄罗斯提起的争端案,质疑俄罗斯对来自乌克兰的货物出口实施的各项中转限制。俄罗斯认为专家组没有权限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1条的条款评估所谓措施的合法性,然而专家组驳回了该主张认为措施在专家组的管辖范围内并且可以根据一般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查。然而,俄罗斯认为措施是为了保护其重要的安全利益所必须的,这一点得到了专家组的支持。专家组认为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处境在2014年构成了国际关系中的紧急,并且措施也是在2014年实施的。然而,专家朱认为重要的安全利益的定义必须是“公平正义”。
根据美国的普惠制制度,印度属于受益国。本期国际贸易法律月刊的文章讨论的是美国贸易代表近期的总结性发言认为印度未能提供合理和充分的市场准入因此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世贸组织协议的序言部分注明了“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保持与其经济发展需要所相称的一定份额的增长。因此,非互惠原则是普惠制体系的重要组成。撤销普惠制优惠也将对其他处于相似境地的发展中国家造成歧视。另外,美国无法单方面地确定什么类型的“贸易壁垒”是它可以接受的。许多所谓的贸易壁垒,例如高进口关税,都已经在印度对世贸组织的减让承诺表中。
印度贸易救济总局在作出对“实质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损害认定存在缺陷,特别是在2017年和2018年。在世贸组织的争端案中,专家组认为在作出“实质阻碍”的认定应当确定该生产商是否“未成立“。而印度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并未对国内产业是否”成立“或”未成立“进行分析,只是完全根据“未成立”作出裁决。文章的作者认为,至少应当分析国内产业已经生产同类产品有多久的时间
印度贸易救济总局近期发布了贸易救济调查的程序手册,这是继2018年5月7日贸易救济总局合并之后的必要创新。该手册包含了印度贸易救济调查的程序、操作标准,同时也提供了贸易抗辩的支持,比如如何应对其他国家对印度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这对不熟悉贸易救济调查的厉害关系方提供方便。相交过去的22年,自2017年以来,调查机关致力于简化程序并且加速调查进程。通过此次发布程序手册,也使印度的贸易救济调查更为一致、公平和透明。
印度反倾销条例第22条允许调查机关对新出口商进行复审以确定(1)生产商或出口商在原始调查期间没有向印度出口产品,并且是否(2)出口商或生产商与出口国收到反倾销约束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任何关联。近期在设计到来自孟加拉国和尼泊尔的黄麻产品案中,调查机关没有为起诉方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机关是否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9.5条的规定。
保障措施”是成员国违对关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一种违反,并且这种违反的目的应当是保护或救济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考虑到近期在印度尼西亚-钢铁保障措施争端案中,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的报告,对不受关税约束的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出于征收保障措施税的目的)没有任何要求。另外,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关税约束并且调查机关以征税形式实施保障措施,
近期德里高等法院在Jindal Poly Film案件中认为厉害关系方有权想上诉法院即CESTAT提出上诉,即使商工部调查机关作出了“否定性”的裁决。高等法院认为调查机关与中央政府没有区别,并且调查机关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不需要中央政府进一步评估。法院还注意到即使存在否定性的观点或者终止调查,通过的命令是一种“确认”,因此根据海关关税提阿里第9C条可以上诉。
美国加大了努力以达到它认为的与其他国家贸易体系的再平衡。在与中国的贸易战的过程中,美国也将目标指向了印度,并且在世贸组织发起了DS541争端案,就所谓的出口补贴项目提出质疑。对此文章根据世贸组织协议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条款进行阐述,并且对于在附件7(b)和第27.2(b)条之间的关系和歧义做出分析。印度的立场总是认为应将附件7(b)和第27.2(b)条的内容放在一起读,则可以在达到人均GNP的三年期满后维持另一个8年的补贴。作者认为,印度可能需要考虑在政策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应根据世贸组织协议选择替代的做法,以满足起出口目标。
对于调查机关而言,规避反倾销税是一项最重要的挑战。本期国际贸易法律月刊的文章讨论的印度调查机关有关各种反规避调查的的实践和法理学意义,特别是确定实质损害的要求。在参考了近期两个反规避调查,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机关对于“削弱救济效果”的评估的做法是不一致的,存在冲突。含糊的做法似乎表明调查机关在最近的案件中认为反倾销条例规定在反规避调查中不需要详细的实质损害分析。逻辑上看裁决也是与如欧盟、美国等其他国家的调查机关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