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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January 2017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近期发布了构造正常价值的最终裁决。争议的焦点是在计算从阿根廷进口生物柴油的构造正常价值时欧盟使用了参照价而非阿根廷生产商的国内销售价格。上诉机构认为欧盟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2.2.1.1条、2.2和9.3条,理由是考虑是否选择参考价格的基础是出口商的记录是否实际上反映了原产国真实的生产成本而不是考虑产品的价格是否是公平价格。这给正在修改中的欧盟基本规则提出挑战,同时也鼓励调查机关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首先要考虑是否有必要使用构造正常价值。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December 2016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特殊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欧盟在11月建议修改其基本规则以引入在出口国受到严重市场扭曲情况下如何确定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本期国际贸易法律月刊的文章讨论了欧盟的根据成本调整建立的新计算方法,该方法把证明出口国严重市场扭曲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申请方。该新方法呈现出中立的态度并且可能同样适用于某些国家存在政府干预的特殊市场的调查。作者也认为目前尚未获得欧盟国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批准的方案可能被认为违反了时髦组织规则,特别是根据最近的欧盟-生物柴油上诉程序裁决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November 2016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应规定一致的调查期以避免双重救济 - 当出口补贴导致较低的出口价格造成更高的倾销幅度但没有影响国内销售价格,一旦对此类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则应确定一致的调查期间,否则很难确定应征收的税率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October 201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目标倾销可以使用不同的计算倾销幅度的规则。当适用“加权平均-单独交易”方式,调查机关有义务做出解释为什么价格差异不能适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单独交易对单独交易,并且该原因应当能够满足反倾销协议第2.4.2条适用该“加权平均-单独交易”是适当的要求。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September 2016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9条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原则,各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征税的幅度范围。在这方面,印度一直是适用孰低原则的坚定支持者。然而美国和中国只适用最高的倾销幅度原则。而欧盟自2013年起则试图改变其一贯的孰低原则,若存在规避、补贴或结构性扭曲原材料价格的情况下,孰低原则将不再适用。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August 2016

从近期印度调查机关完成的几个日落复审案件中,由于除来自其他国家的倾销以外的原因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因此不再建议继续征税。事实上在调查中,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作者从相关的法律条款入手,分析了建立因果关系的法律基础及印度的实践,并指出在日落复审案件中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仅仅是一项额外的事实调查。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July 2016

英国退出欧盟所引起的反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在贸易方面,首先是英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其次是是否对现有的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产生影响,再 次英国是否保留世贸组织成员身份。作者对此都逐一进行了解读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June 2016

由于全球钢铁行业不景气,欧盟成员国打算修改其贸易救济法律,然而对于中国而言,欧盟正在处于艰难的决定阶段:是否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在征税方面取消孰低原则等,总而言之,作者认为欧盟应当进口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做出选择,否则中国将很有可能在世贸组织对此提出质疑。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May 2016

由于201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15周年的临近,中国将在此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认可。然而各成员国对此持不同意见。作者认为,如果国内产业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入世协议第15(a)(i)将适用。欧盟的钢铁行业正面临一个敏感时期,也寻求通过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的任何获得保护。而美国已经明确表示其将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印度同样也无法长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的认可,特别是考虑到与中国的地域局势及两国的竞争关系。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April 2016

美国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是进口钢材监管和分析制度,在该制度下所有商业性钢材进口需要获得许可。2003年美国在国内产业的坚持下,引入了该制度,并且公开进入美国的进口钢材的统计数据。然而,该制度是否符合世贸组织法律?根据笔者的考虑,进口价格监管制度或进口监管构成保护的话,将被视为违反保障措施协议第11.1(b)条的规定。但是,由于所有的利害关系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获得信息,但是对于任何特定利害关系方,该监管制度不能被视为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