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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March 2014

本期的文章以铝制车轮案为例,详细分析了印度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特别针对调查机关在调查发起的一年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文章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时限。除了对中国采取和由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行动,世贸组织新闻提到了上月中国-美国反倾销计算方法案、欧盟对法罗群求实施措施案成立了专家组以及美国取向电工钢双反案。另外,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February 2014

由于贸易促进协议的某些用词尚未明确,可能导致透明度和行政程序方面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需要争端解决机构的重新界定。另外,本期另一篇文章是针对中国就美国在某些反倾销措施案采取的计算方法要求磋商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所有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和出口商适用单一税率的假设提出质疑。世贸组织新闻方面,就中国的电子支付服务和趋向电工钢案以及美国吞拿鱼争端案成立了执行专家组解决分歧。加拿大和挪威就欧盟禁止进口和销售海豹产品案的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过去的一年是贸易救济措施频繁使用的一年,世贸组织年度报告指出过去一年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增长了33%。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January 2014

本期国际贸易法律月刊讨论了巴厘岛会议通过的贸易促进协定与现有的其他协定存在的细微差别,如信息分享和提出评论的机会、程序以及费用、合作等,因此各国将根据自身利益审慎对待此协定。除了贸易救济新闻部分,世贸新闻方面,欧盟紧固件案成立了执行专家组,欧盟寻求与巴西就巴西提供税收优惠措施进行磋商,而阿根廷也要求与欧盟对欧盟实施生物柴油的反倾销措施进行磋商,美国对韩国的大型家用洗衣机实施双反措施案成立了专家组。俄罗斯请求就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未能对能源成本进行调整进行磋商。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机制已经到期。中国同意修改议案以加入政府采购协定。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December 2013

本期的法律月刊重点解读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11条有关减少数量限制的条款。该原则将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及其对进口货物的影响被相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一如既往包括贸易救济新闻部分,此外世贸组织新闻分析了巴厘岛会议的成功意义,专家组支持欧盟对海豹产品颁布禁令,印尼对巴基斯坦的纸产品贸易措施请求磋商,法罗群岛就欧盟限制从该岛捕捞的某些鱼类进入欧盟市场的措施请求磋商。中国请求与美国就其在反倾销调查中所适用的某些方法进行磋商,服务业是否存在价格倾销受到关注,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November 2013

本期新闻法律月刊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进行了解读。由于各个专家组、上诉机构对第3.1条和3.2条的理解是凭个案的,因此有必要了解文章对这两条法规是如何理解的。贸易救济新闻部分列出了本月对中国或由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行动,世贸组织新闻方面,中国寻求就欧盟对某些来自中国的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案的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磋商,日本请求与乌克兰就其对某些乘用车征收保障措施税进行磋商,非洲棉花生产国提出方案建议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棉花出口减少补贴和贸易壁垒。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October 2013

实施的保障措施一旦到期,该如何处理是本期国际贸易法律月刊讨论的话题。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保障措施是可以延长该措施的,然而文章认为对保障措施协议第7.2条的解读是即使复审,也应当在到期前决定是否继续,而不能与原始调查有时间上的差异,更不能像印度的做法一旦复审调查完成后决定继续征收,则从复审决定之日起继续征收,即使原始保障措施已经到期。贸易救济新闻列出了对中国和由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行动,世贸组织新闻方面,印尼也对澳大利亚的烟草包装要求提出质疑,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September 2013

本期国际贸易法律月刊就危地马拉水泥案分析了反倾销调查申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案中专家组明确定义了申请人的角色和调查机关在审查申请时所担任的角色,申请人需要提供合理的证据支持主张而不能仅仅只有主张。调查机关也不仅仅是审查申请中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更要重视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法律月刊罗列了本月对中国和由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行动,在世贸组织新闻方面,中国对欧盟的某些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实施反倾销措施案成立了专家组。银美国和印度尼西亚指责对方的贸易措施影响了相互之间的国际贸易,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August 2013

本期国际贸易法律月刊的文章部分对于美国认为孟加拉国缺乏劳工安全和权利制度,取消其享受普惠制的做法引起了思考,到底国家在劳工权利方面制定较低标准是否形成了不公平的优势?如果是,是否只能在拥有类似劳工标准的国家之间展开贸易?世贸组织法律是否明确允许对无法满足用工标准的国家采取贸易行动?文章就此展开分析并得出保护本国产业和劳动免受不正当竞争是可以的,但是相互理解和合作的重要性也不能被忽视。一如既往列出了本月对中国和由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行动,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July 2013

本期的国际贸易法律月刊讨论了一个实际的话题,即印度与美国在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缴纳、征收和复审方面的不同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印度与其他国家一样,采取了预期做法,而美国则采取了追溯做法造成的。即使没有满足印度反倾销法第10.6条的情况下,印度仍可确定将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时间追溯到征收临时税之日起,这种做法明确违反了反倾销协议,另外也可能在无形中缩短了保护国内产业的5年期间。除了对中国和由中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案件外,

International Trade Amicus: June 2013

本期月刊是国际贸易法律月刊发布至今第二个周年纪念刊。在此次月刊中,文章讨论了印度某些有关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措施如何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条文的规定。条文规定了对于来自国内市场的某些投入提出最低数量要求的做法是在国内生产的产品和进口的同类产品之间产生了歧视。因此美国在世贸组织中向印度提出的争端案件是一件结果显而易见的案件。本期也包括了对中国和中国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救济措施。阿根廷已经寻求与欧盟就后者对某些进口的生物柴油实施限制的做法进行磋商。